一方不认可,就没法离婚吗
当事人:我对象不认可离婚,他一直拖着我,还威胁我,说只须他不认可离婚,就休想离婚,我目前非常痛苦,也非常煎熬,不了解如何解决了?
姜律:有句名言“只有结不成的缘,没离不掉的婚”,假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便他们方不认可,甚至玩失踪,另外一方依旧可以通过法律来解除婚姻关系,那具体方法是什么呢?
诉讼离婚是解决一方不认可离婚的唯一渠道,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需要离婚时,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两个阶段(原告角度):一是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含以下步骤:
1、原告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之间财产、债务等状况);2、人民法院同意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察,安排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做离婚调解书;3、调解不成的,法院经审察材料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的,予以立案。二是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也是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一般法官会庭前组织调解,假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庭审中审察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查明案情,认定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司法实践中,原告首次提出离婚,他们又不认可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拥有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对于首次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需要六个月之后才能提起第二次诉讼,但《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一般姜律也建议我们的当事人,假如确定了离婚,双方不可能有和好的可能了,首次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不要再有情感上的往来,分居等一年再提起第二次起诉,即便第二次他们依旧不认可离婚,法院根据规定也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一方不认可,就没法离婚吗
当事人:我对象不认可离婚,他一直拖着我,还威胁我,说只须他不认可离婚,就休想离婚,我目前非常痛苦,也非常煎熬,不了解如何解决了?
姜律:有句名言“只有结不成的缘,没离不掉的婚”,假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便他们方不认可,甚至玩失踪,另外一方依旧可以通过法律来解除婚姻关系,那具体方法是什么呢?
诉讼离婚是解决一方不认可离婚的唯一渠道,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需要离婚时,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两个阶段(原告角度):一是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含以下步骤:
1、原告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之间财产、债务等状况);2、人民法院同意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察,安排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做离婚调解书;3、调解不成的,法院经审察材料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的,予以立案。二是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也是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一般法官会庭前组织调解,假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庭审中审察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查明案情,认定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司法实践中,原告首次提出离婚,他们又不认可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拥有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对于首次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需要六个月之后才能提起第二次诉讼,但《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一般姜律也建议我们的当事人,假如确定了离婚,双方不可能有和好的可能了,首次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不要再有情感上的往来,分居等一年再提起第二次起诉,即便第二次他们依旧不认可离婚,法院根据规定也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