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养孩子的条件有什么
1、收留人应当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1)无子女伙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留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2、法律依据:《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留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留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留人可以收留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留人只能收留一名子女。
收留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留子女,应当夫妻一同收留。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留异性子女的,收留人与被收留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领养申办手续有哪些
1、收留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含收留缘由和目的,对被收留人不丢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国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中国大陆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中国大陆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区域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游证件;
(3)经居住海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留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区域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区域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留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留人年满10周岁照片。收留人与被收留人二寸合影照2张;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爸爸妈妈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通知;
(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6)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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