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3日6点40分,程某某开车从湖北十堰东高速入口上高速往武汉方向行驶,汽车行至银福向1350公里附近时,在行车道行驶过程中与路面上散落的障碍物两次发生碰撞,导致汽车前保险杠、中网、中冷器等受损。程某某事后报警。2022年9月5日,湖北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依据程某某的行车记录仪给程某某出具了《接处警证明》,证实事发的经过。程某某由于汽车受损,支付维修成本14460元。
程某某觉得,自己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承担保障路面平整、清洗,维持道路通畅的义务,遂将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全额赔偿汽车修理成本。
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则觉得,自己作为管理方依法履行了保养维护、清扫义务,而且高速公路作为危险地区,发生风险的概率较高,不可以苛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时时刻刻、全天无休地进行保养维护,其没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十堰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程某某交费后在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通行过程中与公路上的障碍物发生碰撞,导致汽车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虽然举出了对道路进行过清理及保养维护的证据,但仍因道路未维持畅通而给原告带来了损害,依据本案的状况酌定承担50%即7230元的赔偿责任。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中院提起上诉。十堰中院二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对公路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公路常常处于好的技术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点致使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可以证明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准则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虽提供了履行对道路进行过清理及对公路的保养维护管理责任的证据,但程某某的汽车通过事发路段时路面障碍物仍然存在,路面未维持畅通从而导致汽车损失,对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事故成因、损失大小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显不当。